作者:盛雪
1、满洲复国的法理依据及可行性
根据1933年《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》,国家作为国际法人应具备下列资格:固定的居民、所辖的领土、有效的政府、外交的承认。
1932年3月1日,满洲国宣布独立建国,拥有近三千万人民、拥有九十八万平方公里的领土、拥有现代文明有效的政府,有23个邦交国,而当时全球只有70多个主权国家。满洲国政体为共和式君主制,拥有立法院、监察院、国务院、军事咨议院、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厅及各大部委,拥有军队和警察。
复国,顾名思义,是指恢复一个独立主权的国家。满洲国因为战争的原因,先被苏共和中共合谋侵略,后被中共政权长期占领。
有一种意见认为,1946年8月发“东京审判”及溥仪作证宣告了满洲国的合法独立国家地位失效。当时苏共主动向东京审判检方表达意愿,要将被其扣押在伯力的溥仪移送东京审判庭,使得原已结束的关于“满洲”部分的举证庭审,因这名特殊的证人的到来而重启。但也有意见认为,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样,是二战的战胜国组成的法庭对战败国的军人执行“国际法”审判,其合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,越来越让人们看到其政治正确的预设立场。首先,西方法理的基础逻辑是前瞻性的,而不是逆溯以往,即不能用后通过的法律去追责法律出台之前的行为;其次,法律有司法管辖权:包括属人管辖权、属地管辖权、被动人员保护管辖权、国家保护管辖权、普遍管辖权,这几项使得当时溥仪出庭作证的有效性变得模糊。一般来说,不能用“境外”法律来判断不属法律管辖范围的行为。
中共藉助国际共产主义势力用武力侵占了其目前所统辖的疆域。联合国宪章规定“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,或以与国际法律秩序抵触之任何其他方法,侵害他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“,所以,满洲国处于被中共暴政占领状态,并未消亡。满洲复国运动从满洲被中共占领之日起就没有停止过,只是都遭中共残暴无比的镇压和杀戮。中共暴政违背天理人伦,是反人类的恐怖主义政权,是国际公害,已经被国际社会所认知,满洲复国是时代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需要。
所以,满洲复国有充实的法理依据。满洲国是主权独立国家,复国法源来自于联合国宪章、人权宪章、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以及以色利复国成功案例,另外还有国际法院在2010年7月22日宣布,科索沃宣布独立没有违反国际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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